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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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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子女拒绝办理集资房过户手续,买方维权成功

来源:明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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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月,唐女士经人介绍与张老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张老及其配偶李老将位于乌市迎宾路某集资房出售给唐女士,房价40万元,无转让费。唐女士以张老的名义直接向张老单位甲公司缴纳集资款,甲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出具了集资建房协议,明确了楼栋号及房屋面积。

20141月,房屋交工,唐女士以张老的名义办理了集资房入住手续,20146月至9月张老及其配偶相继去世。唐女士得知小区内其他业主,都与甲公司指定的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书,有些业主已经取得房产证,非常着急。于是找到甲公司要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要求办理房产登记。

因张老已经去世,房屋牵扯到继承问题,甲公司要求张老的四位子女配合,签字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唐女士与张氏四兄妹协商,要求配合办理手续,但遭到拒绝。

为此,唐女士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要求张氏兄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作为集资建房的单位进行配合。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张家兄妹认为,虽然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但集资建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要求退还房屋,张家兄妹同意退还房款。

代理人认为,唐女士与张老签订的集资建房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唐女士缴纳了房款,张老虽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转让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受和行使。故唐女士要求张家兄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房屋手续需甲公司配合,本院予以支持。作出判决如下:张家兄妹在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协助唐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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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明承业
  • 执业律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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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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