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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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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付工资、未缴社保,回家休息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功维权获得各项赔偿70余万元

来源:明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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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休息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功维权获得各项赔偿70余万元

 王某为外地来疆务工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为其缴纳过社保。201510月,王某认识了在甲公司工作的孙某,孙某被甲公司劳动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月收入4000元,王某认为孙某的工作待遇不错,工作地点离家也比较近,于是找到孙某请求孙某介绍工作。因孙某也想辞职,就把王某介绍到甲公司,2015121日,王某经面试合格后被派往乙公司工作,孙某在王某上班后,离开工作岗位。

2016年125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身体不适,给乙公司领导请假后,由王某两个儿子送回家休息。到家后,王某突然休克,送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突发脑溢血,极高危三组等。

王某死亡后,因没有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保,没发放工资,甲乙公司对王某的劳动关系均不承认,甲公司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支付5000元,乙公司认为虽在我单位工作但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协商无果,王某家人委托我办理本案。本案非常特殊,上班时间短,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有价值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我接受委托后,先收集证人证言并由公证处固定证据,同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然后分析案情。本案工作地点在乙公司,但各方当事人均明知实际用工单位是甲公司,如果申请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事实上更为有利,但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慎重考虑,决定将甲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我公司孙某是存在雇佣关系,系顶替孙某上班,孙某给王某发放工资。乙公司提出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协议。

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就有倾向性意见,认为与甲乙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庭审发问过程中就带有诱导性发问作为证人的孙某。庭审结束后,裁决与甲乙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败诉,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无论王某的家人还是作为代理律师压力都非常大,如果一审再败诉,那么王某家人的维权之路遥遥无期,只有再另案起诉,而且还要受到周围人的议论和指责。

在一审审理期间,我梳理了案件所有证据,重新提交,并发现了王某生前与甲公司之间往来的间接证据,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我方提供的若干份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王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作出维持判决。

确认劳动关系后,律师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的情形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最后,经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审理,历时一年多最终成功为王某亲属要回工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70余万元。

律师认为,工伤赔偿纠纷,最难的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就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律师就要穷尽方法,找到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律师结合有效的诉讼策略,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能最终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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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明承业
  • 执业律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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